(2014)临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陈慧君与邹时林、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慧君;邹时林;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陈慧君,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下岗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肖小平,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积森,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江西省基础测绘院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原告陈慧君的丈夫。被告邹时林,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东华理工大学教师,住抚州市。被告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抚州市学府路56号。法定代表人汤洪志,该院院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贵云,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系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慧君诉被告邹时林、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慧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0元减半后收取1645元,由原告陈慧君负担。审 判 长 邹节辉审 判 员 陈海华代理审判员 郭淑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