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达远申请执行尧智兵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远,尧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王达远,女,生于1924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尧智兵,男,生于1986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王达远申请执行尧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王达远的总债权受偿数额为95000.00元[(2014)纳溪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分7次付清)];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总额为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总额为95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尧智兵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王达远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