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审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建仕、王燕彩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建仕,王燕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朱忠杰、胡飞翔。被执行人王建仕。被执行人王燕彩。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24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胡朝俊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24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9月12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对王燕彩征收社会抚养费31760元,共征收31760元。2014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24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