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罗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