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铁光与被告李伟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光,刘伟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10号原告陈铁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志豪,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铁光与被告李伟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婚姻无效纠纷范畴,已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铁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铁光承担。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