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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成都龙之杰钢铁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华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龙之杰钢铁有限公司,什邡市华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龙之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法定代理人:陈茹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华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法定代表人:鲜云香,该公司经理。成都龙之杰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什邡市华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华通贸易有限公司在四川亚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工程款,且罗江县人民法院另有案件在我院冻结之前对该笔应收工程款采取了冻结措施。故本案已委托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俊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