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监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长福奸淫幼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徐刑监字第00053号周长福:你为自己犯奸淫幼女罪一案,对邳州市人民法院(1997)邳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1998)徐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证实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1987年3月至1989年冬,你在自家瓜棚及屋内,趁你女儿周某某(1979年10月20日出生)夜间熟睡之机,先后三次对其实施奸淫。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所列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复查仍予以确认。对你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人员对你实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申诉理由,经查,在你上诉期间,本院为进一步落实案情,再次找到受害人周女,周女将其在幼女时期被你奸淫的过程做了进一步的陈述,坚持指控你在1987年3月至1989年间,你曾三次对其实施奸淫行为。根据周女的指控结合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周女母亲冯君英证实周女被你奸淫后向其哭诉被害经过的证言和其他证人证言,均证实了你犯罪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申诉提出自己未对周女实施奸淫行为,是在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承认犯罪的申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你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已构成奸淫幼女罪。原判决判处你有期徒刑十年并无不当。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你对该案的申诉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