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爱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娟,东莞东坑黄屋百富达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43号之一原告陈爱娟,系东莞市塘厦旺达纸品加工店经营者。被告东莞东坑黄屋百富达印刷厂,住所地,东莞市。负责人黄柏钦,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三法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东坑黄屋百富达印刷厂存款人民币141645.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翟炳坤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海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