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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高大龙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大龙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89号罪犯高大龙,男,1946年3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光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大龙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讼诉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0000元。于2013年6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大龙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合格,能服从分配,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4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大龙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