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爱民与李九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民,李九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张爱民,系张爱民电汽焊门市部业主。被告:李九升,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民诉被告李九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民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