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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俞为群诉朱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俞为群;朱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为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峰。上诉人俞为群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为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为群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为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1元,由上诉人俞为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飞代理审判员  毛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