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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3741号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中海国际中心12层。法定代表人李若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忱,女,1978年2月3日出生。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94室。法定代表人邱平。被告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法定代表人庞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华道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冀唐国用(2014)第x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为×××,使用权面积为15064.79㎡),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冀唐国用(2014)第x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雨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