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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汕尾市人,住汕尾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汕尾市人,住汕尾市。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上诉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林念贺代理审判员  谢观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秋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