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3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玉民与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民,彭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838号原告张玉民,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彭建华,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民诉被告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民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