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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3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玉民与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民,彭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838号原告张玉民,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彭建华,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民诉被告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民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