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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吴紫平与吕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紫平,吕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27号原告:吴紫平。被告:吕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紫平诉被告吕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紫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吴紫平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