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吴紫平与吕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紫平,吕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27号原告:吴紫平。被告:吕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紫平诉被告吕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紫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吴紫平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