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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齐某甲、齐某乙与齐某丙、齐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齐某甲。原告齐某乙。被告齐某丙,成人。被告齐某丁,成人。原告齐某甲、齐某乙诉被告齐某丙、齐某丁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因双方庭下和解,现原告齐某甲、齐某乙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甲、齐某乙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甲、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齐某甲、齐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双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凤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