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齐某甲、齐某乙与齐某丙、齐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齐某甲。原告齐某乙。被告齐某丙,成人。被告齐某丁,成人。原告齐某甲、齐某乙诉被告齐某丙、齐某丁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因双方庭下和解,现原告齐某甲、齐某乙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甲、齐某乙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甲、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齐某甲、齐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双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凤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