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陈守春,陈晓莹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春,陈晓莹,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087号原告陈守春,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陈晓莹,女,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春、陈晓莹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向原告陈守春、陈晓莹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1月12日到本院二十一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陈守春、陈晓莹未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鉴于原告陈守春、陈晓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守春、陈晓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