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9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史志邦与姜丙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志邦,姜丙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952-1号申请执行人史志邦,男,1943年7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北京路。被执行人姜丙臣,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六里村五里。史志邦与姜丙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州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姜丙臣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姜丙臣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姜丙臣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州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