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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丁某与被告卢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丁某,卢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易民初字第394号原告丁某某,男,易县。原告丁某,男,易县。委托代理人杨丽红,女,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某,男,易县。被告李某某,女,易县。被告卢某某,女,易县。委托代理人侯美清,女,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某某、丁某与被告卢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丽红、被告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侯美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某、李某某经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卢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被告卢某某。原告丁某和被告卢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丁某和被告卢某某离婚后,2012年12月30日,原告找到村委会,请求给予协调原告丁某和被告卢某某复婚事宜,村支书梁某某和村主任卢某某二人找到三被告给予从中协调,三被告提出向原告索要43000元现金为条件同意和原告丁某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30日,原告和中间人找到三被告家中,经卢某某之手原告丁某某将43000元付给了三被告。三被告收取原告丁某某给付的43000元钱后没有信守对原告的承诺,至今没有和原告丁某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期间原告找三被告要求返还43000元钱,三被告拒绝返还,为了维护三被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43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三被告没有以同意和原告复婚为由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给被告钱是因为原告丁某以前对被告卢某某不好,不管被告卢某某及孩子,当时原告给钱是说作为原告丁某和被告卢某某一起生活的费用。而且被告卢某某在离婚后自杀过一次,原告给的这笔钱有一部分用于疗养被告卢某某的身体了。被告卢某某由于害怕所以没有跟原告丁某办理复婚手续,原告丁某的父母经常干涉二人的生活,所以才导致我们第一次离婚。而且在原告丁某与被告卢某某生活期间,原告丁影从来不向家里交钱,原告支付的这笔钱也有原告丁影拖欠孩子的抚养费。从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孩子由被告卢某某抚养,原告丁影也没有支付抚养费,而且未经双方父母同意仓促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原告丁某也没有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为离婚协议上是由原告丁某偿还,这笔钱是对夫妻协议离婚未尽事宜的处理,而且这笔钱也用于偿还了原告丁某与被告卢某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和婚后双方共同生活7个月的家庭支出。现被告卢某某身体多病,身无分文,无能力给付。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被告卢某某。原告丁某和被告卢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丁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之后,原告找到村委会出面协调与被告卢某某红云复婚的事宜。庭审中,证人梁某某证实原告找到村委会出面协调此事后,三被告提出向原告索要五万元答应被告卢某某与原告丁某复婚,在给付被告现金时,被告卢某某、李某某又返还了原告一万元。后来被告卢某某、李某某又向原告索要了3000元饭钱要求宴请亲戚,当时给付现金时在场的除梁某某还有原告丁某、丁某某和村主任卢某某。2014年7月16号本院对卢连福作出的调查笔录内容与证人梁某某一致,并且调查笔录中卢某某表示向本院提交的2014年2月19日的证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影与被告卢某某离婚之后,三被告以复婚为由向原告索要4万元属于彩礼,在原告给付被告钱财之后,被告卢某某未与原告丁某办理复婚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以宴请亲戚为由向原告索要3000元饭费,不属于彩礼性质,且3000元已经用于宴请亲戚,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3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某某、李某某、卢某某返还原告4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给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术学陪审员  赵岫岩陪审员  张晓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