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商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积印与曹爱军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积印,曹爱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29号原告李积印。被告曹爱军,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85号原告李积印与被告曹爱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8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曹爱军价值6.8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