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茜与被执行人李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北法执字第38号李强:你与申请执行人陈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北民大初字第40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陈茜支付人民币33075元。二、如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9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宁市毛胜寺南支行户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账号:105011524755联系人:夏方联系电话:0971-513****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