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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廖平与广电数字移动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廖平;广电数字移动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廖平,女。被执行人广电数字移动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法定代表人贺大公,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0日审结,该案(2014)长中民二重终字第05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15560元,利息283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640元,以上共计11748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新其、李征的银行账户存款1174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