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苍山县翔地制管有限公司与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苍山县翔地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206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金际凯,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工业功能区巨龙路18号法定代表人,俞武军,经理申请执行人苍山县翔地制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法院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7日在我院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