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延林与被告建平县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林,建平县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5号原告:赵延林,男。被告:建平县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德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林与被告建平县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延林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延林负担。审 判 长 韩光宾审 判 员 李伟甫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