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某离婚后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法定代理人向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系陈某之母。被执行人陈大忠,男,湖南省龙山县人,系陈某之父。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04)龙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所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某某应付申请执行人陈某2014年的抚养费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将执行款6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的(2004)龙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吴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