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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三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鲁佳俊诉王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佳俊,王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三初字第00026号原告:鲁佳俊,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莉,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佳俊诉被告王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佳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0元,减半收取79.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