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三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鲁佳俊诉王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佳俊,王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三初字第00026号原告:鲁佳俊,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莉,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佳俊诉被告王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佳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0元,减半收取79.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