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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重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佟明国与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明国,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重字第54号原告:佟明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艳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亢各庄村南。法定代表人:付宝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庆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明国与被告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明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明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佟明国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月审 判 员  靳小东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