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北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北民初字第7号原告申某。委托代理人董建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承担。审判员  孙志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