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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德俊,高芸,文刚,文德明,严金凤,文蕊,文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丛行初字第51号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欣欣,公司总经理。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殷长春,局长。委托代理人运胜涛,男邯郸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文德俊。第三人高芸,系文德旺之妻。第三人文刚,系文德旺之子。第三人文德明。第三人:严金凤,系文德富之妻。第三人:文蕊,;,系文德富之女。第三人:文德奎。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军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人民陪审员  赵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