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谷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孙卫东与王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东,王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孟民谷初字第00228号原告孙卫东,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被告王联,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原告孙卫东诉被告王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魁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联于2012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2年10月30日归还,若逾期不还每月加付1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每逾期归还1个月加付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联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是被告于2012年9月6日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借原告10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10月30日前还清,如不还一个月加1000元。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12年9月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欠条,今借到孙卫东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10月30号还完,如不还一个月加壹仟元。王联,2012年9月6号。“被告至今未归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借原告1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后按每月1000元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约定的利率过高,本院认为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孙卫东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王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