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37号原告林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已付)。审 判 长 胡丹丹人民陪审员 黄 婷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文兵速 录 员 陈祖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