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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赖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思静,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罗序皇,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外出务工无法及时回来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传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