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赖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思静,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罗序皇,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外出务工无法及时回来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传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