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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叶信举、阮成国等与襄阳市襄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信举,阮成国,阮成龙,阮成红,襄阳市襄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60-1号申请执行人叶信举。申请执行人阮成国。申请执行人阮成龙。申请执行人阮成红。被执行人襄阳市襄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轴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1号。法定代表人范向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襄轴房地产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襄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98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及收入(含房屋、车辆、设备、公司股权、债券、股票、基金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熊世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