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德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与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德。委托代理人:盛树明。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63元,减半收取2881.5元,由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公民人民陪审员 赵燕翔人民陪审员 姚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