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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亮,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张永亮。被告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亮与被告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亮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亮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张永亮承担。审判员  郭建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