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强等三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高某,姚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常鼎刑初字第00308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强,男,37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常德市武陵区石门桥。被告人高某,男,35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常德市武陵区。辩护人雷永忠,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某,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德市武陵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强、高某、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强、高某及其辩护人雷永忠、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肖强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高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二人在龙源赌博网站开设帐号为X6619的赌博代理帐号,由肖强负责招揽网上百家乐赌博玩家,高某负责利用开设的代理帐号为参赌人员上下分。被告人肖强和高某接受下级玩家袁某某、于某、铁某某等多人的投注,并从中抽取佣金。2014年5月1日至7月18日二人共抽取佣金613757元,二人将该笔佣金部分返还给玩家后,剩余部分采取肖强占九成,高某占一成的方式分成,被告人肖强非法获利55万元左右,被告人高某非法获利4万元左右。被告人姚某明知肖强在从事网络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自2014年5月份以来仍接受肖强的雇佣,开车向赌博玩家收送钱及在银行汇款和取款,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姚某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肖强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肖强、高某、姚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于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强、高某、姚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肖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姚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肖强辩称:“是玩家找的我,我没有招揽他人”。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雷永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某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其主犯不当。开设赌场的犯意不是高某提出的,高某��被告人肖强的支配。在利益分成方面,高某仅分一成,肖强分九成,证明两人的作用悬殊。被告人姚某未提出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肖强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高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二人在龙源赌博网站开设帐号为X6619的赌博代理帐号,由肖强负责招揽网上百家乐赌博玩家,高某负责利用开设的代理帐号为参赌人员上下分。被告人肖强和高某接受下级玩家袁某某、于某、铁某某等多人的投注,并从中抽取佣金,2014年5月1日至7月18日二人共抽取佣金613757元,二人将该笔佣金部分返还给玩家后,剩余部分采取肖强占九成,高某占一成的方式分成,被告人肖强非法获利55万元左右,被告人高某非法获利4万元左右。被告人姚某明知肖强在从事网络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自2014年5月份以来仍接受肖强的雇佣,开车向赌博玩家收送钱及在银行汇款和取款,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姚某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肖强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肖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强供述自己从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开始网络赌博,觉得刺激,于是和高某商量用高某的手机号找龙源网站开了一个代理帐号,自己负责找玩“百家乐”的人,高某负责上下分,后来自己又找一个叫昆昆的人,帮其开车,找一些赌博玩家收钱、送钱和在银行存取款之类的事,进行网络赌博,自己获利50多万元,高某大约得了5万元,本人是按获利总额九成分成,高某是按获利总额一成分成。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他证实,他有一个佬��叫肖强,以前就搞网络赌博,后来他跟我商量,他说到别人那里上分也是赌博,不如自己开一个上分的赌博帐号召一些人来玩。于是在2013年11月就用我的手机号码开了一个赌博的帐号,我就负责上下分,他负责召来玩家赌博。姚某也是肖强请来的做一些协助工作。肖强只给我赌博盈利的百分之十。3.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和辩解。姚证实了他是肖强请来的为他们网络赌博做一些开车和在银行存取款之类的事,肖强大约给了自己6000元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于某的证言。于某证实,肖强是她的牌友,在2013年底的一天,在常德市东门一茶楼看肖强玩“百家乐”赌博,觉得蛮好玩的,今年4月份,肖强给我一个帐号,我就开始网络赌博了。她还证实,肖强出的资金并负责邀集玩家。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袁某某证实,他通过朋友认识肖强,便开始进行网络赌博���动。3.证人伍某某的证言。伍某某证实,在一次给肖强家安装电视机的时间,正好看到肖强在玩“百家乐”赌博,觉得有意思。今年6月份的时候,肖强邀她一起玩并给了她一个帐号,她开始往这个帐号充钱上分,然后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三)辨认笔录网络赌博玩家于某、铁某某等人,在三组三十六张照片中,指认出网络赌博老板肖强、高某和送钱收钱的姚某。(四)书证该组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肖强网络赌博非法获利55万元,被告人高某网络赌博非法获利4万元的事实,以及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作代理,组织开展赌博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姚某受雇于被告人肖强,为被告人肖强、高某开设网络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姚某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针对被告人肖强当庭提出的“是玩家找的我,我没有招揽他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肖强在公安机关曾供述:“我负责找玩百家乐的人,高某负责上下分,我找来的昆昆帮我开车收钱送钱”。同案人高某亦在公安机关供述:“我负责上下分,肖强负责召来玩家赌博”。证人于某、伍某某等人也证实被告人肖强负责邀集玩家。综上,被告人肖强、高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均证实了被告人肖强邀集玩家的事实,故被告人肖强当庭提出的“是玩家找的我,我没有招揽他人”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和���支配地位,非法获利的比例分成与被告人肖强存在较大悬殊,故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高某不是本案的主犯”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姚某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肖强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肖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对被告人高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姚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四、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暂扣的被告人肖强、高某、姚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肖强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高某、姚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上述三被告人的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分期缴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罗尚春审 判 员 高英明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庄伏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