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金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金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初字第4005号原告XX,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单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临,男,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原告XX与被告金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单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4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5万元,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2%,按月等额还款。2014年4月至今,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拖欠的欠款及利息,还出现联系不畅的情况。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XX与被告金临2014年3月1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按所欠款项为基数以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清时止)。被告金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原告XX(乙方)与被告金临(甲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载明:1、借款数额及用途:乙方向甲方出借人民币15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2、还款方式:甲方月偿还本息数额为14300元,在每月17日前支付(18:00前,节假日不顺延,第一次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6日),甲方向乙方还款时的还款账户为乙方XX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分行中山路支行开户的账户,账号为62×××19……。3、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上述1-3项为案涉协议第一条内容)。4、违约责任(案涉协议第六条内容):若甲方晚于本协议规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乙方支付罚息、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如未按协议每一条规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每日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计算,每月单独计算;罚息计算方式为: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千分之五收取罚息,每月单独计算)。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结清当月全部欠款,则按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执行(协议第六条第一、二项执行)。如果甲方擅自改变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用途或者逾期15天以上,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要求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原告XX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金临持有的账号为62×××10的账户中转入15万元。现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中国农业银行的转账凭证及原告XX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金临之间的自然人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发生后,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协议第六条中,双方约定“如甲方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借款用途或逾期15天以上,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现被告自第一期还款日(2014年4月16日)起已逾期15天以上,故案涉借款的截止还款日虽为2015年3月16日,但依据上述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就剩余全部款项及利息主张权利。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2014年3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符合双方约定,亦未超出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XX与被告金临于2014年3月1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立即解除。二、被告金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归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周 萍人民陪审员 戴同秀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