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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商初字第3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苏来春与章良正、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来春,章良正,苏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3320号原告:苏来春。被告:章良正。被告:苏建华。原告苏来春为与被告章良正、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灵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苏来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良正、苏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苏来春起诉称:被告章良正以经商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于2011年11月20日、2012年4月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000元,共计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息等未作约定。被告苏建华对其中的借款50000元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对借款一直分文未付。现请求判令:一、被告章良正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苏建华对其中的借款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苏建华对其中的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章良正、苏建华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苏来春提交的借条及原告苏来春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与被告章良正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章良正返还借款,被告章良正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苏建华为本案部分借款提供担保,其与原告对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等未作约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对其所担保的部分借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良正、苏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良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苏来春借款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苏建华对被告章良正上述债务中的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被告章良正负担,被告苏建华对其中的555元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