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00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