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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卿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74号原告卿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某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卿竹枚负担。审判员  张卫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跃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