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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永超与姚春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超,姚春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王永超,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姚春涛,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原告王永超与被告姚春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保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超和被告姚春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超诉称,2014年8月21日,原告在×小区从事水电改造装修工作,被告因手推车问题与原告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被送往北京北亚骨科医院、良乡综合医院进行治疗,共计住院3天,养伤21天。后被告被长阳派出所治安拘留7天,民事赔偿经派出所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410.6元,包括医疗费5260.6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9200元、交通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姚春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是互殴,原告主张的过高,不合理。而且我与原告互殴是有原因的,原告借用我的东西,还辱骂我才打起来的,我们互殴的时候原告什么事都没有,只是到警察调取录像的时候,原告才假装晕倒。我和原告都被拘留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15时许,原、被告因琐事在房山区长阳镇×小区4号楼前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经北京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被告身体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北京北亚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外伤神经反应、头皮擦伤、颈右肘腰背及右髋部软组织损伤。2014年8月23日,北京北亚骨科医院又出具诊断证明:1、头外伤神经反应,2、前额部皮擦伤,3、颈部软组织损伤(右斜方肌损伤),4、右肘部、右腰部软组织损伤。建议:1、住院期间陪护一人;2、出院后休息两周;3、不适随诊。2014年8月23日,原告出院。随后原告多次到北京北亚骨科医院和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复查,共花费医疗费5260.6元。2014年10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对原告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对被告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二百元。庭审过程中,原告还提交了一份水电施工合同,证明其误工收入,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和交通费150元表示没有异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诊断证明等在案佐证。经庭审核实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造成对方身体、健康受侵害的,致害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互殴,后被告将原告致伤,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本院将酌情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本案,本院酌情将责任比例确定为原告负担40%,被告负担60%。原告主张的医药费以其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为准。鉴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主张的误工费,鉴于原告只提交了一份水电施工合同,但合同并未显示其收入,本院将根据医嘱对此酌定为2730元,对于原告过高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其没有提交相关票据,本院将根据医嘱并参照市场价格酌定为45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也没有相关医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春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永超医疗费三千一百五十六元三角六分,交通费九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九十元、护理费二百七十元、误工费一千六百三十八元,共计五千二百四十四元三角六分;二、驳回原告王永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八元,由原告负担一百二十七元(已交纳),被告姚春涛负担四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保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