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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辛乃国与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乃国,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辛乃国。被执行人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政府驻地南1公里处路东。法定代表人席墩平,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辛乃国与被执行人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李明祥执行员  刘长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