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洪敬淳与肖艳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敬淳,肖艳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洪敬淳,女,住辉南县。被告:肖艳杰,女,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敬淳诉被告肖艳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敬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洪敬淳负担。审判员  井丽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