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洪敬淳与肖艳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敬淳,肖艳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洪敬淳,女,住辉南县。被告:肖艳杰,女,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敬淳诉被告肖艳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敬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洪敬淳负担。审判员 井丽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