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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扬州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扬州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底码75681209-2。法定代表人:俞乃奋,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扬州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在和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和县人民法院有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和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为便于本案尽快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扬州仲裁委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扬仲裁字第107号裁决书,现指定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戚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