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标、杭州耀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耀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唛可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标,杭州耀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唛可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张标。被告:杭州耀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琳。被告:杭州唛可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标与被告杭州耀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唛可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标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标撤回对被告杭州耀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唛可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标负担。审 判 长 申 宁人民陪审员 林祥宽人民陪审员 闫效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