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28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方正与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正,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805-4号申请执行人刘方正。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商检局西邻。法定代表人肖传振,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租金收入45万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分理处;帐号:81×××2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