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胡兴全与陈先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全,陈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胡兴全,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陈先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兴全与陈先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先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闻运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