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行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与汉滨区五里镇刘营村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滨行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住所地:汉滨区兴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被执行人汉滨区五里镇刘营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汉滨区五里镇刘营村村委会于2014年8月30日作出的汉区国土监字(2014)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作出的汉区国土监字(2014)17号国土资源违��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2009年10月8日,五里镇刘营村村委会通过召开两委会、10个组组长会议,专题讨论通过将刘营村小学操场边的2.16亩村集体废弃地,以每亩1.8万元(高速路征地标准),共计38880元转让给刘营村7组村民朱红伟,并规定用途为创办村幼儿园及老年活动广场。协议签订后,受让方一直未动工建设,由于村民长期倒垃圾,污染严重。2014年6月24日,朱红伟为制止群众继续在该地倒垃圾,开始筹备建材准备动工修建围墙。五里国土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到达现场进行制止。经申请执行人现场勘丈,涉及占地2453.1平方米,地类为一般耕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汉滨区五里镇刘营村村委会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在经过相关告知���调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于2014年8月30日下发汉区国土监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一、责令汉滨区五里镇刘营村村委会限期收回该宗土地。二、没收汉滨区五里镇刘营村村委会违法所得38880元。三、对违法单位五里镇刘营村村委会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即777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函告五里镇党委对刘营村村委会的违法行为进行问责调查,并给予相关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申请执行人在处罚决定主文结果后交代依法可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并交代了应当在15日内履行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5日送达。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责令刘营村村委会限期收回该宗土地。二、没收刘营村村委会违法所得38880元。三、对刘营村村委会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即777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对辖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查明事实、程序合法、准确适用法律并作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是被告履行职责的正确表现。本案中,被执行人汉滨区五里镇刘营村村委会的行为,属法律禁止的行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作出的汉区国土监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依法听取了被执行人汉滨区五里镇刘营村村委会的意见,并催告其履行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定执行效力,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对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2014年8月30日作出的汉区国土监字(2014)1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红审 判 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梁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青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