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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陈仕刚与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刚,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陈仕刚。被执行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王凤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仕刚与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