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姚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洪亮,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百度搜索“”